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1、全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使用省专家库专家。
2、省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每年6月、12月对征集的专家进行集中审核。
3、入库专家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暂停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移出专家库。
4、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予以续聘。
5、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 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 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 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 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6、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粤发改规征〔2019〕11号
……。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561。
电子邮件请发至:fgw_fgc@gd.gov.cn
附件: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
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由省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应当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随机抽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全省范围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使用省专家库专家。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则和制度;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定专家入库、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做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入库、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有关评标评审专家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审核、入库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省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任何数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省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核查。
第三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每年6月、12月对征集的专家进行集中审核。
对稀缺领域专家,省专家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征集通知,即时审核。
第十三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任职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专家库。但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入选省专家库。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省专家库,通过“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提交书面材料;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告知理由。
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可以通过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发展改革部门转送,也可以直接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现场或邮寄提交。
申请人对网上填报的信息、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参加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的入库培训,且通过考试后成为正式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入库专家的职业能力。入库专家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暂停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移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原已经省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九条 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
入库专家档案,需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在省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二)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三)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四)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指导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二十五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
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宜。评标评审专家确定后,省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0分钟之内打印。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专家库管理部门、日常维护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出现评标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工作,妥善保存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
第六章 评标管理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
第三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
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不予补贴交通费用。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举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专家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评审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网上评标。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相同。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迟到30分钟以上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
(二)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
(三)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影响评标工作;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评审资格6个月至1年:
(一)被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
(二)年度继续教育、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三)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
(四)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五)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需要暂停评标评审资格。
第三十七条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二)连续2年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
(三)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
(五)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六)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七)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被解聘的评标评审专家,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三十八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申请入库: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被解聘后重新入库,再次出现应予解聘情形的;
(五)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第三十九条 省专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违反规定确定或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违规确定或更换的评标评审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如实记录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并在评标评审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当及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专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招标人、采购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存在的违规行为,评标评审专家可在评标评审结束后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现存的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应当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并接受统一管理。无法实现互联互通的,一律予以撤销,并将有关专家归入省专家库进行管理,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有关服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