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是非营利性项目,经营性公路是营利性项目,二者在项目性质、适用的税收政策以及财务核算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别。而不少政府还贷公路PPP项目对于相关的交易边界条件设计往往比较模糊,通常会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措施不加区分地全部写入实施方案或招标文件,从而对社会资本在投标时造成误导。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必须理清纳税、财务主体的性质,根据具体特性判断应承担的税收成本和应采取的财务核算方式,避免因项目公司性质混淆造成项目成本测算上的重大失误。
笔者认为,尽管有上述差异与风险,但政府还贷公路项目并非不能采用PPP模式运作,只是需要结合项目性质对交易结构进行重新设计,而不应照搬传统经营性公路的运作套路。笔者结合自身对于PPP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对政府还贷公路PPP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提出如下建议方案,供同类项目操作参考。